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池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内设各科室。 第四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委机关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以及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制度执行到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范围科学准确,分级有序;公开形式多种多样,方便有效;公开时限符合规定,经常及时;审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法和程序。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科室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一)优秀: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积极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达标: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不达标: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委机关年度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室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科室,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其科室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