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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及工作协调。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开内容落实情况; (二)公开形式采用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效果明显;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制度执行有力;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要提出意见,限期改正。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科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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