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m美高梅官网_美高梅游戏_娱乐平台

欢迎访问_mgm美高梅官网_美高梅游戏_娱乐平台网站!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_mgm美高梅官网_美高梅游戏_娱乐平台 > 涉企收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索引号: 11341800MB0X639767/201912-00003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机构: _mgm美高梅官网_美高梅游戏_娱乐平台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8月修订)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05 16:06
废止日期: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8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12-05 16:06 来源:_mgm美高梅官网_美高梅游戏_娱乐平台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池州市人民政府美高梅游戏:公布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池政〔2015〕3号 ……………  2

二、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8月修订)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法院部门…………………………… 4

2、无线电管理部门…………………   5

3、公安部门 ……………………… 6

4、国土资源部门 …………………… 7

5、住房和城乡建设 ………………… 9

6、交通运输部门 ………………………10

7、水务部门 …………………………… 12

8、工商质监督管理部门 ……………  13

9、人防部门 ……………………………14

10、仲裁部门 …………………………  15

(二)政府性基金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17

2、市林业局 …………………   18

3、市地税局 …………………………   19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3

2、市公安消防支队 …………………   24

3、市环保局……………………………25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

5、市国土资源局 ………………………27

6、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29

7、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

8、市公安局……………………………… 31

9、市林业局 …………………………32

10、市商务局…………………………33

11、市水务局………………………………34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5

 

池州市人民政府美高梅游戏:公布池州市市级

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池政〔2015〕3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涉企收费清单主要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二、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政府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三、落实涉企收费清单配套措施。市综合考核办、市政府督办室、市纠风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涉企收费清单的具体督查督办措施,把涉企收费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机关效能考核和作风评议,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取消和暂缓征收后,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强化涉企收费清单监管。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放开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竞价,确保收费标准降低,坚决避免出现竞争不充分而导致乱涨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组织开展收费清单执行情况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要收费事项调整报市政府审定。

六、《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市级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各县(区)要按规定同步公布实施涉企收费清单。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9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8月修订)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

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无线电管委会池州管理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公安部门

3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四、国土资源部门

4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

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市国土资源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至10元

市国土资源局

6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市国土资源局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6〕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 2016〕2559 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资源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8

城镇污水处理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发改价格〔2015〕119号;美高梅游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池价商〔2016〕98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4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六、交通运输部门

10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1▲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15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115号

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接受强制引航或移泊的船舶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交通运输部长江海事局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七、水务部门

12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水务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水务局。涉及矿产品由市矿产品管理处代征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八、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第六类压力容器检验(含气瓶)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80%收取

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九、人防部门

1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6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人防办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十、仲裁部门

16

仲裁费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仲裁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池州市仲裁委员会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由我市相关单位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中央和省级单位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执行。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依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我市收费标准予以降低(依据: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2015〕41号)。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市林业局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市林业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市地税局

3▲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市地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财综〔2011〕349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市地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2016〕12号、25号、60号;财综〔2016〕594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上限按财政部财税〔2017〕18号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税〔2014〕122号、〔2015〕72号、〔2016〕12号;财综〔2015〕2033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详见文件

涉及企业的由市地税局征收;涉及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代扣;其它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征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基金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我市市级实际征收的涉企政府性基金。

2、中央和省级单位征收的涉企政府性基金按《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执行。

3、标注”的项目对小微企业免征(依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池州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美高梅游戏: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第9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美高梅游戏: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

3

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2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12条、第21条

开展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检测,出具消防设施检测证明文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检测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建筑内部装饰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

对相关防火材料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测证明文件

建筑内部装饰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检测机构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市环保局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19条、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安全性

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33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经营、使用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颁发

安全性

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9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8条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8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

安全性

评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17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6条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五、市国土资源局

9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1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1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

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3

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4

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六、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15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初审(含临时使用的审批)

港口岸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19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6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港口岸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 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6

港口工程设计许可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第11、12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22、26条

对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设计施工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技术审查机构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第89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8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八、市公安局

19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九、市林业局

20

征占林地(含临时)使用许可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十、市商务局

21

外商企业设立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1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11号)第7条;《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01号)第10条;《美高梅游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 年 第 6 号)第1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中外投资企业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2

资产评估报告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股东其他财产出资开展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十一、市水务局

23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4

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旅游开发项目审批

防洪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

25

取水许可核(换)发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

内容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11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3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3条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出具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收费为我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的涉企服务性收费。表中所列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市政府池政〔2015〕34号文件规定。

2、中央和省级单位行政审批前置涉企服务性收费按《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执行。